- 寿县炎刘五中队处理11月9日交通事故是否合适
- 来信日期:2017-12-10 处理状态:未处理
11月9日下午5点半左右,新桥大道幸福城门口,我父亲骑电瓶车去上班,逆向转弯进小区打卡,被对面六十多码摩托车刮到尾部,对方摔伤,现炎刘五中队就抓住逆向为理由,不考虑任何其他因素,认定我父亲为主责,我认为不合适,我父亲已经六七十岁,差点被撞坏,我认为对方摔伤的主要原因是车速太快,刹车不及,自己摔倒造成的,我父亲就算换做正常行驶不逆向,他刹车不及,仍会有危险,父亲虽然逆向,但已经进大门,对道路已经不构成危害,所以应该对方主责,我父亲次责,特发此信!
安徽公安网 淮南
2017年12月11日